尊敬的各相关单位及新闻媒体:
大家好,我是滦南县一名受害人,自报案至今已经五个来月,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而我却求助无门。在此肯定各位领导、新闻媒体能够关注此事。
2024年6月,我因朋友一场交通事故,在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组处理过程中认识了该组辅警周某。此后,周某以各种理由频繁与我聊天接触。2025年10月,周某邀请我一起吃饭,饭后趁我醉酒、处于无意识状态之际,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当时我因醉酒完全丧失意识,事后对此毫无记忆。
直至2026年3月,我偶然在网络上看到相关视频,方知自己被强奸的事实。我于2026年3月30日向滦南县公安局报案,提交了相关证据后公安部门进行了立案。此后案件进展极为缓慢,公安机关迟迟未有任何实质性推进。我于4月20日左右先后两次到滦南县信访办反映问题,均无人理睬。无奈之下,我赴北京上访,后被截回,虽经县长亲自接待并表态积极处理,但2026年4月29日,滦南县公安局仍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4月30日出具了滦公信告字(2026)072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截至今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仍逍遥法外,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报案时,我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视频证据,但自2026年3月30日报案至今已逾四个月,证据鉴定工作毫无进展。公安局说视频太短鉴定不出来。是真的如公安局所说视频太短还是还是办案单位消极拖延、有意包庇?让我不明白的是在事情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让我过去签结案通知告知书,要给我结案。是真的无法继续侦查还是另有隐情?一个有证据有视频的案件为何就无法继续侦查?
在整个过程中,虽然我多次信访,但我的诉求无人回应。 我先后两次到滦南县信访办反映问题,均无人理睬,被迫赴京后被截回。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基层信访部门对群众诉求置之不理、推诿塞责,是对群众路线的严重背离。
近年以来 ,各级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居乐业的新期待”,“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
2026年7月,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整治规范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乱象,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然而,正是在这样全国深化扫黑除恶、河北省全面推进“打伞破网”三年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滦南县公安局对一起有视频证据的强奸案不予立案,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形成了鲜明反差。
视频在网络传播之后,导致工作不能做,大门不敢出,折磨的我身心疲惫,精神恍惚,多次产生抑郁轻生的念头,此事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在此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对滦南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监督审查,责令滦南县公安局立即对周某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请求对我提交的视频证据尽快进行司法鉴定,查明事实真相;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滦南县公安局在本案办理中是否存在消极办案、包庇纵容、有案不立等问题进行调查;请求对周某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请求对滦南县信访部门对群众诉求置之不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中央要求“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有案必立、有罪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 我相信,在党中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伟大部署下,在河北省“打伞破网”三年专项行动的强力推进下,正义不会缺席。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还我一个公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反映人:杨某
原来源:搜狐
原标题:关于滦南县周某涉嫌强奸案不予立案的反映材料

原链接:https://www.sohu.com/a/1071008951_121497054
声明
一、本站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二、标注《大视野新闻网》来源的文章,版权归本站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并注明来源及作者。
三、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