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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仿冒混淆、网络不正当竞争等作出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公布

发布时间:2022-03-18 11:07:02 来源: 编辑: 浏览:

  光明网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29条,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对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解释》还用11个条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解释》第四条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二是《解释》第七条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解释》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据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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